| 展覽申請流程 |
依「興大藝術中心委員會議工作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所述,本中心對展品之審查,由本中心彙整作者資料,召開委員會議審查之。更多詳情請洽(04)22840449。
國立中興大學藝術中心設置辦法
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二條)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二條)
第 一 條
本校為遵照教育部均衡發展人文、科技教育之指示,充實學生之人文素養,提昇藝術欣賞水準,進而養成完美人格,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設立國立中興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聘兼,職員由學校總員額內調配運用。為本中心之業務推展,本中心得聘請校內外知名藝術家及熱心藝術活動人士擔任評審委員及顧問,經由藝術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校長同意後聘請之。評審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三 條
本中心所需之業務經費由本校相關單位經費項下勻之。
第 四 條
本中心兼具典藏藝術作品,典藏品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由校長致贈典藏狀。典藏品需慎重保管,負責保管人調動時,應列冊移交。典藏品遇有特殊原因喪失典藏價值時,應經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報廢或轉讓。
第 五 條
本中心除舉辦展示活動外,並視實際需要舉辦演講、表演、研習、觀摩等活動。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興大學藝術中心評審委員會議工作要點
第一點
國立中興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高美術創作及欣賞水準,依據「國立中興大學藝術中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中心得聘請校內外知名藝術家及熱心藝術活動人士擔任評審委員及顧問,經由藝術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校長同意後聘請之,評審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二點
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設委員若干名,由本中心敦聘對美術創作、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品鑑定、美術教育、美術心理及美術科技等方面資深或卓越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得續聘之。其遴聘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省、市美術展覽會之評議委員或評審委員。
- 曾任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 曾任國家文藝基金委員會之評審員。
- 曾任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之評審委員及國內甄選委員。
-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專美術及相關科系教授、副教授。
- 對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品鑑定、美術教育、美術心理、美術推廣及美術科技有深入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三點
本中心對展品之審查,由本中心彙整作者資料,召開委員會議審查之。
第四點
評審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席由本中心主任兼任。
第五點
評審委員會議,須達通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並以記名方式表決,得票三分之二(含)以上始得通過。
第六點
本中心未接受外界個別申請展出,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評審委員推薦至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本中心邀請展出:
- 省(市)美術展覽會評議委員或評審委員。
-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 國家文藝基金會之評審委員。
- 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之評審委員或國內甄選委員。
- 經審定合格之大專院校美術或相關科系從事美術創作之教授 、副教授。
-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科系從事美術創作之教授、副教授。
- 傑出藝術家、藝術團體經三位委員推荐審查通過者。以上各款所列審查作品之範圍,以其本人之專長作品為限,倘與他人聯展,其所申請一同展出者之美術作品,仍須交付審查。
第七點
本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或相關活動時,依規定酌支車馬費用。
第八點
本會議會務由本中心承辦之。
第九點
本要點經國立中興大學藝術中心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